近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攻坚活动中,成功执结一起申请人为“植物人”、被执行人一方意外死亡的特殊交通事故案件。
被执行人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将摩托车上的申请人撞伤成为“植物人”。新化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唐某、罗某向申请人分别赔偿12万元、65万元、44万元。唐某不服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三位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制定了详实的执行方案,首先找到某保险公司,经过两次协调,某保险公司主动赔偿到位,用于申请人的医疗开支,一时缓解了燃眉之急。
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罗某沟通,罗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执行法官经实地调查和询问,得知罗某在冷水江市城区有一房产,该院依法予以查封,准备拍卖时,罗某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分四次赔偿到位。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抓紧对被执行人唐某的执行,但唐某行踪难寻,一直躲避法院执行,其家属以家庭经济困难、赔偿标的过大为由拒绝配合。执行法官一方面与村、组干部保持联系,另一方面坚持寻找唐某的行踪和财产线索,经多渠道多方打听,终于找到唐某,唐某答应分期履行赔偿义务。
天有不测风云,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唐某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意外死亡,致使原本有望执行到位的案件又一次陷入困境。申请人家属也感到执行无望,几度上访。
执行法官多次劝解,并自发捐款帮申请人购置生活用品,帮申请人解决生活难题。与此同时,执行法官不断查询唐某生前的银行存款记录和相关款项去向,了解唐某的遗产状况,鉴于唐某家境实在困难,经过19次协调和30多次组织调解,申请人家属和唐某家属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就此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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