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而伪造证据,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诉讼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作伪证必然承担相应后果。
近日,安居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故意制作虚假证据,误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谭某某进行司法拘留、罚款处理,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基本案情
案外人蒋某因病于2023年1月15日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原告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谭某某返还尚欠案外人蒋某的借款50000元。2023年12月4日第一次庭审中,被告谭某某辩称已返还案外人蒋某50000元,并出示案外人蒋某签名的“收条”一份,原告蒋某某随即提出异议要求对“收条”进行笔迹、手印鉴定。鉴定程序启动后,法庭于当月11日通知当事人就鉴定证据进行核实,被告谭某某见事情无法隐瞒,承认了“收条”是其找路人书写并捺印,目的是证明借款50000元已还清,从而逃避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谭某某在本案中伪造关键证据“收条”,且在庭审7天后法院通知核实证据时才告知“收条”系伪造,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干扰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法院审理活动和司法秩序,于是依法决定对被告谭某某拘留10日,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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