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本常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决定”指: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打击、防范、教育、建设、管理、改造”六个方面。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说的三句话:“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3/7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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