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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4-13 12:35:4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袁文强
导读: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经常因某种特殊需要或者某种特殊利益的驱动,故意会出现侵犯个人人格权;捏造事实、诋毁、诽谤法人企业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法人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法治报道讯(袁文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网络侵权之后,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经常因某种特殊需要或者某种特殊利益的驱动,故意会出现侵犯个人人格权;捏造事实、诋毁、诽谤法人企业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法人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确立和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目的的必然要求。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网络运营服务商、网络用户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之后,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前车之鉴的案例清清楚楚,却总是有人以身试法呢?

  日前,看到一篇就‘关于网文中焺集团:宣称其清洁能源可替代石油,其两套代理模式又该如何解读?涉及侵权部分的相关声明’一文,透过声明看案例,笔者觉得这个正在侵权的案例很典型,非常有必要和大家一起解析解析。

  声明中提到:

  捏造事实、诋毁、诽谤法人企业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法人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文中所述的“其两套代理模式”,我公司自经营以来从未制定、更未执行、何来发布的“两套代理模式”。

  网文中所述的“集团产品夸大宣传”一节,我公司产品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已经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验检测,属于合格产品,有相关部门检验检测报告证明。

  因此,侵权网文涉及“其两套代理模式”以及“集团产品夸大宣传”的章节,纯属撰稿人捏造事实、诋毁、诽谤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已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万元人民币;

  如果声明属实,那么侵权责任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声明中还提到:

  非法收集、使用、公开、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网文中所述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发布,是未经当事人授权,属于典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如果声明属实,那么侵权责任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商有没有相应的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网络侵权,严打正在进行中

  据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消息,2022年,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指导全国各级网信举报工作部门、主要网站平台受理网民举报色情、赌博、侵权、谣言等违法和不良信息1.72亿件,同比增长3.6%。

  其中,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受理举报604.9万件;各地网信举报工作部门受理举报957.3万件;全国主要网站平台受理举报1.57亿件,同比增长4.2%。在全国主要网站平台受理的举报中,主要商业区站平台受理量占58.5%,达9163.6万件。

  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深入推进“净网2022”专项行动,对严重危害网络秩序和群众权益的突出违法犯罪和网络乱象开展多轮次集群战役,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2年12月底,共侦办案件8.3万起,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维护了网络空间安全和网上良好秩序。

  全国公安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深入推进专项会战,组织对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4类常见“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发起集群战役,侦破“网络水军”案件550余起,关闭“网络水军”账号537万个,关停“网络水军”非法网站530余个,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56.4万余条,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

  加强打击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坚持以新时代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坚持严厉打击、依法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强化预警劝阻,加强宣传教育,坚持科技支撑,强化反制,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反制能力,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属地管控,坚持广泛动员、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力量,汇聚群众智慧,坚决遏制网络侵权、网络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网络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效能,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依法打击网络侵权、网络犯罪以及上下游相关联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以期达成行动迅速、打击有力、震慑犯罪。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加贴近现实,让‘和谐网络为社会服务’变得更加清新愉悦。

  网络侵权责任者,应引以为戒!

  编者注:本文所述的网络侵权者包括不限于网络运营服务商、利用网络平台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以及转载网络用户和转载网络用户的网络服务商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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