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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集中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2-16 16:03: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曹军舰
导读:2021年,河南高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组织全省法院认真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全省法院共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2.5亿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49件,涉案人数149人。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河南高院连续多年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促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2021年,河南高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组织全省法院认真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全省法院共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2.5亿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49件,涉案人数149人。全省法院在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中进一步践行初心使命,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执行,多措并举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农民工及时拿到血汗钱,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涌现出一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的典型案例,解决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有力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01

  19名农民工与某保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保洁公司就近雇佣内埠镇部分村民从事垃圾清理、路面保洁工作。2021年10月,陆续有务工人员到汝阳县法院内埠法庭反映某保洁公司拖欠工资,每人的工资数额均不大。内埠法庭立即与某保洁公司取得联系,得知拖欠工资属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某保洁公司称由于第三方应付账款未能支付到位,导致工资款无法及时清结。内埠法庭立即与第三方公司联系,释法明理,督促第三方公司尽快履行债务,避免后续诉讼。11月1日,第三方公司向某保洁公司支付款项。次日,19名务工人员与某保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中16人的工资当庭清结,另3名带班人员工资经双方协商,于一周内清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均为老年人,虽然被拖欠工资数额不大,但人数众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汝阳县法院内埠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开庭审理。审理中,运用穿透式思维,找准拖欠工资的原因后,及时与第三方公司联系沟通、辨法析理,督促第三方公司及时向某保洁公司履行债务,为19名农民工快速追回劳动报酬,也避免了某保洁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后续纠纷,达到农民工满意、某保洁公司满意的双赢效果。(洛阳中院报送)

  02

  赵某等16人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6月,赵某等16人在刘某承包的防腐木工程工地干活。经过结算, 刘某于2019年10月13日向赵某等16人出具欠条,约定当年年底还清。赵某等人多次向刘某催要未果,在夏邑县法院济阳法庭提起诉讼。济阳法庭立即开启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当天立案,向赵某等人了解情况,及时通知刘某到庭调解,并从法律和诚信等方面告知刘某拒不支付工资有可能产生的后果。经过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刘某态度终于发生转变,同意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仅用3天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发挥调解功能,能够实质化解纠纷。本案中,夏邑县法院济阳法庭以及时解决纠纷作为首要目的,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将调解理念贯穿始终。通过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引导其严守契约精神,恪守信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16人的讨薪案件在3天内调解成功,一次性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既为农民工解决了急难愁盼问题,又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商丘中院报送)

  03

  李某等80人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李某等80名农民工在某公司工作时工资被拖欠。经过劳动仲裁后,李某等80人分别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法院在处理该系列纠纷过程中,充分利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主动与石林园区办沟通协调,共同对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某公司已于2014年8月停产,经营十分困难,如果能够缓和工资支付时间,可适当减轻负担,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经过法院与石林园区办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分期支付80名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

  大力推行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能够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本案涉及人数多,涉案时间长,需要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协调联动,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山城区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动对接石林园区办,深入某公司了解问题症结所在,通过多次协调沟通,促使当事人达成分期支付的一致意见,既充分保障了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又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的负担,助力企业走出困境。(鹤壁中院报送)

  04

  王某等20人与刘某、某劳务公司、某城建公司及某学校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借用某城建公司资质承包登封市某学校工程,然后把全部工程分包给其控制的四个劳务公司施工。涉案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尚未进行竣工决算,经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主持核算,总计欠农民工工资670余万元。王某等20人在登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劳务公司、某城建公司及某学校支付劳务报酬。本案涉及300多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法院向被告某学校、某城建公司释法明理,经协调由某学校拿出200万元、某城建公司拿出90万元向农民工兑付工资。登封市法院依法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判决,刘某和某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某城建公司对刘某及劳务公司未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发包方某学校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各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影响到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登封市法院先行协调相关当事人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后又依法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准确认定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郑州中院报送)

  05

  刘某与某建筑公司、卢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卢某实际施工,刘某跟随卢某在工地干活,被拖欠工资9400元。刘某多次催要工资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卢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刘某提供劳务后,卢某理应支付报酬。某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建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卢某实际施工,导致卢某拖欠刘某的农民工工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后,可在其应支付给卢某的工程款中将该部分劳动报酬款项予以抵扣;如果其与卢某已经结清工程款,则可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向卢某追偿。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农民工难以及时获得工资报酬。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查清事实后,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让农民工看到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和能力水平,也是对非法转包者的警示和教育。(开封中院报送)

  06

  某建工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建工公司承包了某置业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因双方产生施工合同纠纷,某建工公司起诉至华龙区法院,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1824.6万元进度款和1300万元停工损失,其中包括200余名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中,某置业公司认可欠付某建工公司部分款项。法院考虑到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促使某建工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就案涉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协议,先予执行某置业公司300万元。该300万元随后被划转到政府部门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以支付本案200余名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3000余万元,证据繁杂,认定事实困难,审理周期长。华龙区法院为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采用先予执行方式,优先处理农民工工资部分,促使本案200余名农民工快速拿到工资款,保障民生,有效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濮阳中院报送)

  07

  王某等46人申请执行某铜业公司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46人与某铜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济源市法院作出判决,某铜业公司应支付王某等46人工资款共计100万元。判决生效后,某铜业公司未履行。46名申请执行人陆续申请执行,济源市法院迅速对某铜业公司资产进行查控,深入走访调查,多次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敦促企业依法快速履行执行义务。法院了解到,某铜业公司环保意识不强,项目设施落后,现处于停产状态,账户上没有任何资金,计划引进投资,发展生产。如果对某铜业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仅程序复杂,最终会给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为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济源市法院持续协调,促进某铜业公司加快引资进度。该企业引资成功后,立即将10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账户。46名工人领取了执行款,该批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做到依法执行和善意执行的统一,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本案执行过程中,济源市法院在坚决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利益的同时,通盘审视案情,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困难,并非采取生硬的执行措施把企业推向绝境,而是适当给企业求取生存发展的机会,最终实现农民工工资有保障、企业经营发展有出路的双赢局面,实现了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济源中院报送)

  08

  康某等36人申请执行杨某案

  基本案情

  康某等36人被杨某雇佣在某工程干活,但杨某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但杨某仍并未如约履行义务,康某等人向安阳市殷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官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联系杨某,其均置之不理。执行干警利用大数据发现杨某曾在安阳林州及沧州黄骅港的宾馆出现过,便到林州进行排查,未果后又驱车前往河北沧州黄骅港。执行干警与当地新村海防派出所取得联系,一同排查近二十家宾馆和饭店,终于了解到杨某在某钢铁公司打工。在某钢铁公司所在辖区的沧州支队临港海防派出所协助下,最终执行干警和民警在杨某办公室将其拘传回派出所,但杨某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决定将杨某连夜拘传回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执行干警积极联系安阳的医院,带当事人做核酸检测,并不断做杨某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杨某如果仍拒不配合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杨某迫于法律压力,当场将康某等36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7390元一次性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本系列案中,执行法院在多次联系和查找被执行人未果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大数据摸排线索,并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奔赴千里跨省异地执行,充分发挥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找到被执行人,成功将其从河北省拘传回安阳市殷都区法院。通过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让农民工及时拿到了劳动报酬。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尽措施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决心。(安阳中院报送)

  09

  某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某市政公司案

  基本案情

  某市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某市政公司七日内支付程某等人工资共计1126710元。某市政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支付了部分工资,未履行部分共计11人732600元,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故某市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新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审理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该案涉及劳动报酬,且涉案人员较多,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详细查询被执行人某市政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土地,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向某市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但其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不断与某市政公司沟通协调,并告知其拒不执行将带来查封其名下土地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某市政公司面对强制执行压力,将工资款交付于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出具结案申请。历经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此案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与民生休戚相关。被执行人公司往往缺乏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难以实现工资债权,此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涉及11人追索劳动报酬,新华区法院统筹执行,积极拓展执行渠道,以强制措施为后盾,充分运用调解方法,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民生权益。(平顶山中院报送)

  10

  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叶某拖欠棚户区改造桐柏县向家岭工地44名工人工资213659元以及淮源锦城50名工人工资191360元。2020年12月23日,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令叶某7个工作日内整改,叶某逾期拒不整改。2021年1月29日,叶某家属全部结清拖欠向家岭工地工人工资;2021年2月5日,叶某家属支付拖欠淮源锦城工地工人工资78489.25元,仍有部分淮源锦城工地工人工资未支付完毕。案发后,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缴纳了罚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桐柏县城郊乡周庄村村民委员会表示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对叶某进行帮助教育。桐柏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宣判前已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阶段,桐柏县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动员他们做好对被告人的说服工作。经多次耐心释法,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其家属配合,偿还了所拖欠的下余部分农民工工资。法院既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彻底化解纠纷。(南阳中院报送)

责任编辑: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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