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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快速化解一起劳务纠纷

时间:2022-09-21 12:58:4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乃栋 梅诗岚
导读:河南省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简单快捷便民优势,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群众办实事,受到广大干部群众好评。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李乃栋 梅诗岚)河南省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简单快捷便民优势,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群众办实事,受到广大干部群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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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22年8月到城区某服装公司做工,王某做工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工作期间王某因做工问题与组长发生矛盾而辞职。王某认为该服装公司未按约定发放其工资,因此来到县人民调解中心申请帮助解决。

  调解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服装公司负责人何某,向他讲明身份,征求同意调解后,通知双方到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先是让双方当事人各自阐明情况。王某称,公司欠自己1260元工资不给。何某则称,当时你辞职后工资已结清了,并指责王某在公司闹很过分。王某则称,闹是因为公司给我结算的工资少一半。

  调解员分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问题,为他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指出按照法律规定,王某与何某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调解员劝解何某,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足额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假如何某拒绝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则王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何某对欠王某工资表示认可。同时,调解员劝说王某,现在是法治社会,做什么都要依法办事,不应该言语过激更不应该上服装公司厂区闹,那样不但无法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反而会激起更大的矛盾,严重时还会引发犯罪行为。王某也对调解员说法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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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很快自愿达成协议:某服装公司立即支付欠王某的工资1260元,此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调解员用最短的时间化解了这起可能激化的劳动争议纠纷,使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王某拿到工资后非常高兴,逢人就夸: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为民解忧,有纠纷找调解中心就对了,并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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