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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诋毁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

时间:2022-09-20 10:30:5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温选涛 马雄伟
导读:“本人李某为之前对张某的不当言论道歉,对张某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这是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后,被告向原告履行的赔礼道歉。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温选涛 马雄伟)“本人李某为之前对张某的不当言论道歉,对张某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这是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后,被告向原告履行的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因李某性格怪癖,张某便结束了和李某的交往。双方分手后,李某每天仍通过电话、微信、短信联系张某,张某不堪其扰便拉黑了李某的联系方式。李某因无法联系张某,便不间断的给张某的亲人、朋友、同事打电话、留言,虚构张某对其实施了诈骗。李某的行为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停止侵权骚扰,但李某一直置之不理。张某无奈只能将李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停止名誉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长期给张某的亲人、朋友及同事打电话骚扰,使张某的亲人、朋友、同事对其产生误解,造成工作单位领导、同事对张某的不信任、朋友对其信用评价的降低,使张某心理备受煎熬,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张某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方式应当结合其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及个案具体案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当谨慎言论,使用文明语言沟通交流,遵守道德规范,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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